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17號
- 原告
- 林勝雲
- 被告
- 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翔文(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鄭鈞瑋(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鄭植瑋(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尤秋琴(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原告與被告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關於負責人之委任
關係不存在。」。因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
定之,本院爰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元,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