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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1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林勝雲
被告
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翔文(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鄭鈞瑋(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鄭植瑋(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尤秋琴(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原告與被告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關於負責人之委任

關係不存在。」。因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

定之,本院爰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元,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17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