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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林勝雲
被告
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植瑋(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尤秋琴(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鄭鈞瑋(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鄭翔文(即鄭英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文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關於負責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3年度板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經確定,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0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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