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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彥吉

上訴人
周宛瑢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00 00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魏天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5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8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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