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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52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白承育

抗告人
林順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明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52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