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沈易

再審原告
黃馨誼
再審被告
連國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案件係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216號,經上訴後的案號為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而再審原告聲請再審狀中載明希望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更審(本院卷第9頁),可見原告應聲請再審的標的應該是第二審判決即114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因為只有上訴審法院才有發回更審的問題,第一審法院已經沒有下級審法院可以發回了),原告卻向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216號之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第496條第3項規定,不得對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