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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沈易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黃馨誼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連國竣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該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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