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黃馨誼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連國竣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該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連國竣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該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