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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即

被告
李恩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仲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2,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78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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