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啓棟
- 代理人
- 謝子凡
- 相對人
- 天下資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金
- 相對人
- 黃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經銷合約書第26條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