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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16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江俊傑

聲請人
柳約有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原告當事人,其敘明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陳述內容有為相關舉證之陳述,為釐清原告之陳述內容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等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設有行政裁罰規定,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 蔡儀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聲字第16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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