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柳約有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原告當事人,其敘明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陳述內容有為相關舉證之陳述,為釐清原告之陳述內容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等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設有行政裁罰規定,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