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呂安樂
- 原告林怡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林怡眉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渼生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8,255元(含本金46,8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455.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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