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7號
- 原告
-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梅櫻
- 訴訟代理人
- 謝銘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