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沈易
- 原告莊茹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11號 原 告 莊茹珺 訴訟代理人 吳栩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麗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1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1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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