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汪隆佑
- 原告惠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89號 原 告 惠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隆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25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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