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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7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雖委任劉恆伸為本件訴訟代理人,然原告所提出之委任狀其上均未有劉恆伸之簽名用印,應於補繳裁判費時一併補正,併此指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70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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