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育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列吳有恆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吳有恆之委任狀,原告宜一併補正,併此指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