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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9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峻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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