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劉炳輝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海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傅文星 送達代收人 黃新茂 相 對 人 丁海龍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內容與聲請人起訴之聲明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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