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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聲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傅文星
送達代收人
黃新茂
相對人
丁海龍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內容與聲請人起訴之聲明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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