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星
- 送達代收人
- 黃新茂
- 相對人
- 丁海龍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內容與聲請人起訴之聲明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