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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海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傅文星 送達代收人  黃新茂 相 對 人  丁海龍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內容與聲請人起訴之聲明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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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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