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六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六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六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