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

聲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傅文星
送達代收人
黃新茂
相對人
丁海龍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內容與聲請人起訴之聲明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十年度板國簡字第四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