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九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九五號
- 原告
-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陳素雲
- 訴訟代理人
- 許金樸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
- 被告
- 鼎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隆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