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八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八九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林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勉祺
- 訴訟代理人
- 江宜娟
- 被告
- 開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寶鈞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