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陳素雲 訴訟代理人 許金樸 陳建宏 被 告 鼎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隆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