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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2年度板簡更字第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板簡更字第8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壹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2年度板簡更字第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