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二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二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二二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
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中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並變更訴訟標的為依兩造債務清償協議書請求被告履行,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兩造均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主張兩造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載明被告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元,約定被告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按月攤還貳萬元,如有一期未還即視為全部到期,且自未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被告於協議後,僅按月清償至八十九年十一月,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起即未依約清償,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
三、原告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清償協議書影本一紙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協議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壹佰零玖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