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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二二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二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二二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

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中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並變更訴訟標的為依兩造債務清償協議書請求被告履行,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兩造均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主張兩造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載明被告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元,約定被告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按月攤還貳萬元,如有一期未還即視為全部到期,且自未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被告於協議後,僅按月清償至八十九年十一月,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起即未依約清償,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

三、原告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清償協議書影本一紙為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協議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壹佰零玖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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