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2年度板簡更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板簡更字第8號
- 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壹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