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三號
- 原告
- 丁○○○即偉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原告欄關於「戴張進榮即偉成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丁○○○即偉成企業社」。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台幣壹拾伍壹仟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