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二三號 原 告 丁○○○即偉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原告欄關於「戴張進榮即偉成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丁○○○即 偉成企業社」。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新台幣壹拾伍壹仟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 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