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一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一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二一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