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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3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355號

聲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准許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當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本件訴訟於民國94年9月6日繫屬後,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於同年10月31日已將本案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系爭對相對人即被告甲○○之現金卡貸款債權讓與予聲請人,並已通知相對人在案,茲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已同意由聲請人代其承當訴訟,惟遲未獲相對人之同意,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其承當訴訟。並據提出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通知存證信函、承當訴訟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與前項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35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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