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 原 告 台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參 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