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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許麗華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台亨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 原   告 台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參 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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