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三一號
- 原告
- 台亨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