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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4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4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141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