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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志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731號原   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志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 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PS:原訂庭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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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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