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7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755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呂傳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一項關於「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肆佰壹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玖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