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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75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755號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
複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一項關於「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肆佰壹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玖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75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