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2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282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甲○○即吉仁醫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