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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

聲請人
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