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 即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