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200,000 元之提存金供擔保後,鈞院94年度執字第35838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鈞院95年度板簡字第2319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然上開95年度板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經兩造分別提起抗告後,經鈞院95年度簡抗字第31號、32號廢棄確定在案,應認本件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簡抗字第31號、32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5220號提存書、本院提存所函等影本各1 件為證。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17日聲請發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5220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經本院以98年度司聲字第293 號受理後,於同年5 月20日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97 年6月15日確定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案件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於同年3 月5 日重複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