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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319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31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右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甲○○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31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