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31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315號
- 原告
-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良美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丙○○
- 被告
- 么美玲之遺產管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31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心瑤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良美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 5月25日邀同被告丙○○、訴外人么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5月29日起至96年5 月29日止,分1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3.91﹪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等自95年10 月29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尚欠291665元及自9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原告向其催討,均未獲付款,又被告良美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么美玲已於95年12月26日死亡,其法定代理人全部拋棄繼承,被告復未選任新任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832號民事裁定指定被告丙○○為訴外人么美玲之遺產管理人。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被告等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6年度繼字第832號民事裁定乙份、授信約定書及借據共4份、借款還款電腦明細表乙份、公司變更事項卡及戶籍謄本共2份等證物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良美國際有限公司、丙○○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