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41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4187號
- 原告
- 宏洲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鶴鵬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精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零柒拾伍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元(即
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
叁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
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