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4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4187號原 告 宏洲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精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0樓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