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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4187號

返還租賃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4187號

原告
宏洲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被告
精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0樓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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