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紀雅芬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10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