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8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板簡字第22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測量費 │ 4,225元 │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5,225元 │ 應由相對人賠償聲 ││ │ │ 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