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 原告
-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