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鉦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