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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鉦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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