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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救字第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2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履行債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票、授權書、委任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貸款撥付通知書、清寒證明書、同意撥付生活補助費函、准予急難救助函、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5、96、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等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汽車、股票等財產,收入又不固定,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救字第2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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