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救字第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履行債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票、授權書、委任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貸款撥付通知書、清寒證明書、同意撥付生活補助費函、准予急難救助函、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5、96、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等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汽車、股票等財產,收入又不固定,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