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 上訴人
-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捌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