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4, 380元。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日98年度板簡字第1131號判決相對人部分敗訴在案,聲請人不服該判決,經上訴本院第二審民事普通庭,經本院普通庭以98年度簡上字第177號判決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確定,有該判決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聲請土地及建物謄本費用、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規費應予剔除外,其餘部份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750元 │ ││ │ │ │├────────┼───────────┼─────────────┤│第一審鑑定費 │ 100000元 │ ││ │ │ │├────────┼───────────┼─────────────┤│第一審複丈費及測│ 14225元 │ ││量費 │ │ │├────────┼───────────┼─────────────┤│合 計 │ 94380元 │(3750+100000+14225)× ││ │ │4/5=94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