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祥順自行車精品店即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祥順自行車精品店(已歇業),係設於苗栗縣後龍鎮○○里○○鄰○○路66號,此有商業登記抄本在卷足按。而被告丙○○、甲○○之住所地亦設於該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客庄19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被告等住所地所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准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苗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