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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楊志勇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祥順自行車精品店即丙○○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祥順自行車精品店(已歇業),係設於苗栗縣後龍鎮○○里○○鄰○○路66號,此有商業登記抄本在卷足按。而被告丙○○、甲○○之住所地亦設於該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客庄19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被告等住所地所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准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苗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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