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上訴人
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豊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零貳拾參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7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