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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上訴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捌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70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